
【案例】
齊某(男)與顧某(女)結婚8年,最終因為夫妻性格不合決定離婚。婚姻存續期間,齊某與朋友合作創辦了某裝飾工程公司,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齊某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擁有40%的股份,現在離婚了,齊某拿出了其中部分出資額轉讓給了顧某。
請問,假如顧某接受了這筆出資額,是否就是該裝飾工程公司的股東?
【律師解答】
盡管顧某接受了這筆出資額,但是否具有股東身份,是有前提條件的,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可:
第一,假如公司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顧某可以成為股東。
如果大部分股東不支持,那么顧某就不能成為公司股東,但是顧某可以將這部分股份賣給不支持自己入股的股東。
第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這筆出資額的,視為同意轉讓,此時顧某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 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