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企業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且不以拆借業務為常業的,應作民間借貸案件處理。也就是說除了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都是民間借貸。
以簽訂買賣合同的形式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仍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但如果出借人堅持請求對方履行買賣合同,人民法院將駁回起訴。
案例:約定流質條款 訴求被駁回
石某與甲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石某向甲公司出借款項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年,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0%。同日,甲公司與石某又簽訂了四份商品 房買賣合同,在該合同中約定,如果甲公司到期不還款,則石某可以依據房屋買賣合同,要求將某區的四處門面房過戶至石某名下。簽訂合同第二日,雙方對涉案商鋪進行了商品房預售登記。后石某起訴甲公司,要求將四處門面房過戶至石某名下。法院認定,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流質條款的性質而無效,最終駁回了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所謂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之間關于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取得抵押財產所有權的約定內容。其因違反擔保的原則而被現行法律認為無效。本案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一旦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可以選擇執行買賣合同,即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即為留置條款。由于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價值和買房應當支付的借款金額差距較大,債權人往往在訴訟中直接要求依據買賣合同獲得標的物,而不再主張債務人還款。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