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劉瑞紅) 2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介紹了《實施意見》制定背景、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并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玲主持發布會。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是中央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事關依法懲罰犯罪、切實保障人權,是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對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創新具有基礎支撐作用。為全面貫徹中央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實施意見》。其重要意義在于推動確立審判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和決定性作用,推動解決影響和制約刑事司法公正的體制機制性問題,推動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時糾正機制。
據了解,《實施意見》包含五個部分,共計33條,主要內容分別為堅持嚴格司法原則,樹立依法裁判理念;規范庭前準備程序,確保法庭集中審理;規范普通審理程序,確保依法公正審判;規范證據認定規則,切實防范冤假錯案;完善繁簡分流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