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張三,男,漢族,1995年10月6日出生。
2014年3月,張三持“王偉”的身份證原件,以“王偉”的名義入職武漢金美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后,公司根據張三提供的“王偉”身份信息,以“王偉”名義為張三參加社會工傷保險。
2015年6月1日7時5分許,張三因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6年10月7日,武漢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張三受到的上述交通事故傷害死亡為工傷。
2016年11月3日,張三的父親向市社保基金局申報工傷死亡待遇。
經調查,市社保基金局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決定書,認為張三冒用他人證件,遂根據《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決定不予辦理張三的工傷保險待遇。
張三父母不服,訴至法院法院,請求:
1、撤銷市社保基金局作出的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決定書;
2、判令市社保基金局支付喪葬補助金14650.5元;
3、判令市社保基金局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43900元;
4、判令市社保基金局每月支付254.62元供養親屬撫恤金;
5、判令由市社保基金局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員工冒用他人證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第二款“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的規定,本案中,張三冒用“王偉”的身份證入職,并冒用“王偉”姓名和公民身份號碼參加社會工傷保險,因此,市社保基金局認定張三冒用他人證件的事實,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六十一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的規定,張三冒用他人證件,作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市社保基金局不予辦理張三的工傷保險待遇并無不當。此外,張三冒用他人證件參加社會保險,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張三父母的訴訟請求。
張三父母不服,向武漢中院提起上訴,中院判決維持原判。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還得考慮“預備性、收尾性工作”與員工日常工作的關聯性,以及從事該行為的時間的合理性,如果不是下班后就去洗澡,而是和同事們打了幾個小時麻將后再去洗澡,超出了合理的時間,恐怕就難以認定為工傷了。